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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量控制與節能


  台灣行政院會於日前( 2007.09.19日)通過「電業法」修正草案,準備開放綜合電業、發電業、輸電業及配電業設立,並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,統籌執行電力調度;台電壟斷電力市場的情況,將隨著油品與電信業的腳步成為過去式;台灣島內的電價,將隨著電力市場自由化的來臨,有可能在未來如同油品市場的發展模式,逐步發展成為浮動電價;由於台電近年呈現大幅虧損情況,島內電價上漲的壓力將越來越大


  不管是一般家庭用電,還是大型工業用電戶,如果未來一旦電價大幅上揚,都必須審慎思考各種可能降低用電支出成本的方法!目前國內已有500 家(約 6%)用戶裝設了「電能管理需量控制器」系統,從實際安裝的成功案例,如中華郵政大樓、B&Q特力屋、國立清華大學等…,可看出本土化的相關配套技術已相當成熟。


  「電能管理需量控制器」是目前相當有效與直接之控制用電方法,特別是對於工商業耗能較大的能源用電大戶能源用電大戶,若能導入需量控制器,針對電力、照明、空調、事務設備等設備運轉進行合理性監控,將有機會抑制尖峰用電功率(kW)及減少用電量(kWh)約5%~10%的潛力!同時可避免無謂的電力使用超約罰款,或者與電力公司訂定過高的契約容量, 增加不需要的基本電費支出。


  從投資報酬率角度來看, 投資回收期也很短, 以台灣目前的電價水準, 一般只要2~3年就能回收! 如果接受能源服務公司( ESCO)的績效保證合約服務, 能源用電戶自己不必花錢投資, 還可在架設電能管理需量控制器等相關節能系統後1~5年期間, 獲得全部省能績效報酬的20%, 並在設備設置後的6~10年期間獲得每個月節省的電費的80%. 十年機器使用年限期滿, 所有設備歸能源用電大戶公司所有。


 


需量控制器的節約原理


  所謂”需量”是指某一”特定時段”內,有效電力使用需求的累積量值! 其中「特定時段」是由電力公司規定, 不同( 國家 )的電力公司規定不相同, 一般而言 15 分、30 分、60 分較常用;目前台電規定的需量單位是以每15 分鐘內有效累積電力量值計算。至於”最大需量”, 台電的定義則是以每個月有2,880 次( 15 分鐘 )的需量週期中, 最大的電力需量為當月最大需量值。


  “需量契約容量”是台電公司為保障整體電力系統安全,要求用電戶必須依據需量的定義,計算用電戶本身的負載所需的最大需量,並訂定需量契約容量合約;台電根據此需量契約容量來準備電力!


  “最大需量”控制對電力公司而言是系統安全的問題,對用戶而言是電費成本的問題。為了讓用電戶能夠落實履行需量契約容量合約, 不要輕易超約用電, 增加台電供應電力的不確定因素, 造成意外停電或投資與發電浪費, 因而台電進一步訂定了用電戶”最大需量”超約用電處理原則,其中最大需量超約用電部份在10%之內, 每千瓦計收 2 倍基本電費, 超過10%以上的超約用電部分, 則每千瓦計收處罰性 3 倍基本電費。


  由於需量是短時間( 15 分鐘 )的電力使用累積量值, 而用電戶在未增加設備容量下超約用電,一般起因於大負載同時起動或非計劃性製程或製程速度改變等. 換句話說, 在維持既有的產能或產量, 以及環境品質與機械壽命三大前提下, 用電戶其實是有機會經由儀表來及時(ON TIME)量測與分析用電之資料記錄, 進而調度用電負載需求, 達到合理用電之管理, 來免除不必要的超約所帶來的無效的電力成本支出, 同時有機會進一步降低整體用電成本, 提升企業競爭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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