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1.租屋經理介紹



















一、美國「資產管理」係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時,無數房地產落入信託公司、保險公司、銀行等
機構,這些機構為有效管理這些資產,遂成立自己的「資產管理」部門。
二、『資產管理』之三大功能:
 1、為業主『管理』資產
2、為業主創造來自資產之『收益』
3、使資產能『保值』甚至『增值』
三、『租屋經理』是實踐資產管理三大功能之重要技術
租屋經理以代租、代管(代理房東)、包租(二房東)全方位租屋服務, 能有效為房東『管理』房屋,創造來自房屋出租之『收益』,使房屋能『保值』甚至『增值』。
 
 
2.代租
與一般仲介公司相同的服務,永勝租屋經理公司幫房東招攬房客,並協助簽約後收取仲介服務費。
適合:有時間與能力自行處理租屋事宜(如收租、費用結算、修繕、糾紛處理等)的房東。
代租~租屋經理服務
 








1.刊登廣告 3.收取定金
2.帶房客看屋 4.協助房東房客相約簽約

收費方式:  向「房東」收取半個月租金(房客租期半年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向「房東」收取一個月租金(房客租期一年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向「房客」收取半個月租金



 
 3.代管(代理房東)






有別於傳統仲介公司的服務,不只將房屋租出,而且租出後的一切租屋事宜(內容如下表),均由旺得寶物業管理出面代為處理,房東每月只管在家等著收房租即可。

適合:無時間與能力自行處理租屋事宜的房東,如上班族,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的房東。


收費方式:向房東收取實收租金的10%       空屋期間不收費,未收到租金不收費


 





















租屋經理專為「貴族房東」量身訂製『尊榮專案』

出租時














 代理房東與房客簽定租賃契約
 執行房客遷入之屋況及設備點交60項(包括拍照存證.反針孔偵測)
 結算並代辦房東空屋期間應繳之水電.瓦斯.管理等費用
 代購物品(生活用品、家具、家電等)

租賃期間








 向房客收取、催繳租金並匯入房東之帳戶
 屋況維護、屋內各項家具、家電、水電設備損壞叫修

契約終止








 執行房客遷出之屋況及設備點交
 結算房客應繳費用(水電、瓦斯、管理等費用)

違約處理








 處理房客積欠租金、提前解約、不告而別等問題以保障房東權益
 存證信函免費撰寫郵寄(不含法律訴訟服務)

服務優勢











 

房東自始至終都不必出面,保有個人絕對的隱私權。


 

租屋代管可以說是專為『貴族房東』量身訂製的全程專業服務。


 

提供房東「完整的房屋‧出租‧帳務‧修繕記錄」。



 
 4.包租(二房東)






 



  1. 屋主將房屋直接租給旺得寶物業管理。



  2. 由旺得寶當二房東將房屋再行轉租,轉租後的一切租屋事宜及法律責任均由旺得寶負責。



  3. 房東將租屋可能面臨的責任、風險及麻煩,交給旺得寶物業管理公司。



  4. 房東只要專心負責投資買屋,旺得寶將給房東帶來穩定的投資報酬率。
    適合:台商、移民、高所得、事業忙碌的房東。



 

 
 5.租屋業者比較





















租屋業者比較表

類型

業務範圍

備註

財團法人
非營利組織








 僅提供房東、客組屋資訊,但不負責帶房客看屋
 租屋糾紛,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,無法派人協助處理

例如:崔媽媽

仲介公司





 僅提供代租服務,無代管、包租服務

例如:
信義、永慶、太平洋、力霸、住商不動產、21世紀

務業管理








 提供企業化、專業、品牌商譽、E化的服務,完全符合屋主、房客全方位的需求
 以資產管理為主要業務(包括管代租、代管、包租)

例如:
旺得寶物業管理

HOUSE BANK
旺得寶對屋主帶來有別於仲介公司的效益:


  1. 旺得寶是房東代理人的身分,能在房屋的出租過程中,確保房東的隱私權,房東完全不用出面。
  2. 旺得寶能為為業主「管理房客」、創造「租金長期收益」、「維護房屋保值」、「提昇房屋價值」,並提供「完整的房屋‧出租‧帳務‧修繕記錄」。

 
全國唯一結合 管理 工程 網路 電力 銀行 的專業團隊






 







 

旺得寶全國唯一以代租、代管(代理房東)、包租(二房東)工程、、網路等全方位租屋服務,能有效為房東『管理』房屋,創造來自房屋出租之『收益』,使房屋能『保值』甚至『增值』。



 


 


部分資料引用於永勝資產  如有侵權請告知立即修正 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rzkus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