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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稅率 可同天多筆使用


新聞來源:台北市稅捐處、工商時報  2005/12/09








 


民眾在購屋換屋時所繳交的土地增值稅,可以善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優惠。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指出,稅法雖規定一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,但不設定一處。因此只要安排好同一天簽訂買賣契約,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,再加上夫妻共同計算,就可達到一八一.五坪採用一○%稅率的優惠。 


土地增值稅是從買進到賣出這段期間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,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徵,一般土地稅率分二○%、三○%、四○%三級,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只有一○%。 


台北市稅捐處表示,自用住宅就是自己的房子自己住,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,而且有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戶籍設在該處。與地價稅不同的是,必須簽訂買賣契約的前一整年都沒有出租或營業,但戶籍登記只要當天簽約有設籍就可以。 


呂旭明表示,稅法雖然規定一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,但不設定一處。如果同時擁有好幾個房子,都是給直系親屬居住,並設立戶籍,只要安排好能在同一天出售,並簽訂買賣契約,可賣給不同的人,且在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,就可以善用都市土地每人九○.七五坪的最大額度。 


呂旭明也強調,既然是一人一生只有一次的機會,就表示丈夫與妻子都各有一次機會。如果民眾這次權利已享受過,下次要換房時,可以利用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,先把土地贈與給妻子,再用妻子的名義簽約買賣,那夫妻二人就都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少繳稅的優惠,優惠總面積可達一八一.五坪。 


另外,稅捐處指出,如果民眾是在二年內買新房子、賣舊房子,且都是以同一人的名義,又都是自己住,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,加上新房子的公告現值地價總額又高過舊房子,就可以申請退還所繳交的土地增值稅。 


不過,稅捐處強調,該房子必須五年內都做自用住宅,不能有出租營業、遷空戶籍或把所有權轉移,否則稅捐處將會追繳退稅額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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